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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集2016年度中国少数民族文学发展工程民译汉作品翻译出版扶持专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8-21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 2016年度中国少数民族文学发展工程民译汉作品翻译出版扶持专项,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16年3月30日前接受申报。

  二、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延边州作家协会以及民族文学杂志社、民族出版社为推荐单位。

  三、申报范围

  1. 已在我国大陆地区公开出版、使用少数民族语文创作并获得过地州市级(含)以上文学奖项的文学出版物。

  2. 体裁、门类包括:小说、诗歌(含散文诗)、散文、报告文学(含纪实文学、传记文学)、理论、评论专著。

  3. 作品内容健康,符合民族宗教政策。

  4. 作品不存在版权、著作权纠纷。

  5. 原作者须为少数民族,译者民族不限。

  四、申报办法

  1. 申报者须向推荐单位申报,不接受个人申报。中直、国直系统申报者可直接向少数民族文学发展工程办公室申报,办公室设在中国作家协会创联部。申报表格可向推荐单位索取,也可从中国作家网(http://www.chinawriter.com.cn)下载。

  2. 申报者须用汉语文填写申报表格,说明翻译计划,并提供所申报作品1万字左右的翻译文本。

  3. 推荐单位对申报作品进行论证和遴选后填写推荐意见报送办公室。每个单位推荐作品一般不超过5部。

  4. 同一申报者每年只限申报一部作品。

  5. 不接受征集截止日期之前已翻译出版的作品申报。

  五、论证、审批和管理

  1、民译汉作品翻译出版扶持专项论证委员会对作品价值和译者完成翻译的能力进行评估、论证。

  2、入选作品须获少数民族文学民译汉作品翻译出版项目扶持论证委员会参会委员2/3以上赞成票,并经中国作家协会书记处审批后公布。

  3、民译汉作品翻译出版扶持项目公布后,办公室、推荐单位、申报者三方签订合同,确定各方权利和责任。

  4、办公室和推荐单位对扶持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定期了解作品的翻译进展情况。

  5、作品完成翻译后,聘请有关民族语文翻译专家进行评审。

  六、工作纪律

  严格论证与审批程序,参与推荐、论证和审批的人员,不得有任何可能影响论证和审批结果的不正当行为。如有违反,有关人员的工作资格和有关作品的申报资格均予取消。民译汉作品翻译出版扶持专项论证委员会成员和办公室工作人员如有作品申报,或系申报作品译者的亲属,应实行回避。

  申报地址:北京朝阳区东土城路25号中国作家协会创联部

  邮政编码:100013

  联系电话:010-64489876

  传  真:010-64489862

  联系人:张绍锋

中国作家协会
少数民族文学发展工程办公室
2016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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